說明 | 為國軍人員及替代現役,出國須經服務單位核准出國備查許可,首次辦理護照需已做人別確認的護照申請書才能代送 |
費用 | 參加大興團體之客人2300元,一般民眾2400元 |
停留天數 | 由簽證官決定 |
效期及入境次數 | 10年,多次 |
申請簽證 所需資料 |
身分證正本
1份
年滿14歲或未滿14歲已請領身分證者需附上身份證正本及影本(請依原比例完整清楚影印,並黏貼於護照表格上)
國軍軍人身份證
1份
建議附上正本及影本(需有當年度的身分校正章)。軍校學生建議附上學生證正本及影本。替代役建議附上替代役役男身份證正本及影本(背面需有服務單位名字、電話及需有當年度的身分校正章)
舊護照正本
1份
效期內之舊護照正本需附上,且舊護照封面頁不可貼上任何貼紙、塗鴉擊破壞。
護照用相片
2份
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白底2吋近照,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須為3.2到3.6CM之間,需露耳朵、露眉毛、不可露齒、不可配戴粗框或有色鏡片之眼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請見連結說明。★背面簽上中文姓名★
護照申請表格
1份
初次申辦護照者,須提供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後之護照申請表格正本,申請人需親自簽名並提供緊急連絡人資料。請正反兩面列印成一張或黏貼成一張,有條碼之表格不可複印使用。表格上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如有修塗改需簽名。(可點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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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 申辦資料收齊後隔日才開始算工作天數 2. 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 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 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 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3.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 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 4. 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 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 「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5.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6. 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但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 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 關證件正、影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7. 外交部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個人件受理 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8.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9. 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
注意事項 |
1.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辦 事處辦理;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 2.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3.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4.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 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並請保留完整記事欄)及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5.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 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6. 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服替代役役男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臺,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臺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臺遞件。 |
機構名稱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地址 | 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至5樓 |
電話 | (02)2343-2888 |
上班日 | 星期一 到 星期五 |
送、領件時間 | 08:30 下午5:00 |
網址 | http://www.boc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