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辦.換辦護照 護照加簽修正 特殊身份 辦照地點 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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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辦.換辦護照
(一)所需證件:
1.
.護照申請書乙份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黏貼於申請書正面
( 14歲以下,沒有可交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近三個月內)影本一份。)
.申請人的正確電話及緊急聯絡人住家或公司電話
.申請人簽名格上由本人親筆簽名
申請人如不能親自申請,可填申請書背面的委任書,並貼妥受託人申請本,委託他人代理(受託人須帶身份證或服務機關證件)。
※ 若是換辦護照請附上效期不足六個月的舊護照;換領新護照,需延用舊護照之英文姓名。
2.
照片2張:2吋六個月內之彩色光面 (切勿使用數位相機照片、合成照片)
《半身、正面、脫帽、露耳、背景素淡色,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
3.
身份證正本:
未滿14歲者(以年次算),請附上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近三個月內)。
已滿14歲者,請申請身份證。
(二)辦理工作天數及費用:

『普通件辦理時間』

5∼7 以內之工作天(遇連續假期按序延後)

『遺失件辦理時間』

8∼12 以內之工作天(遇連續假期按序延後)

『費用』

NT $1,400.-(可加頁 2 次,每次 20 頁)
『趕件費用』
NT $1,700.-(提早一天) 
NT $2,000.- (提早二天)
NT $2,400.- (提早三天)
請注意:證件已送進外交部,只要辦理資料不齊全,工作天從補件進去當開始計算(遇連續假期按序延後)
 
護照加簽修正
(一)所需證件:
1.
檢同 護照 並 填妥護照加簽申請表 乙份及下述有關之 證明文件
※ 若阿拉伯文護照資料加簽:免附證件。
2.
出生地修正:註有出生地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或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或有關出生證明文件。無上述證件者,如係在國內出生,須本人親自具結;如係在國外出生,須附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之具結書。
僑居加簽: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僑居證明函。
僑居移簽:限原持我國護照已辦妥僑居加簽者,憑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有效長期居留證件正本申請。
外文別名加簽:倘為特殊姓名者,須繳足資證明之文件。一般通用之外文別名免附證件。
(二)辦理工作天數及費用:

『普通件辦理時間』

2 天之工作天(遇連續假期按序延後)
僑居及阿拉伯文加簽時間另計

『緊急件』

須依緊急提辦規定繳附足資證明須緊急出國之文件

『費用』

免費
 ※ 持照人中文姓名、外文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如有變更,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換新護照
 
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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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20歲子女者』
  未成年申請護照,應經父或母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請附上:
1.父親或母親的 身份證影印本 (正、反面) 1 份
2.在簽名欄內由父親或母親 親筆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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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役齡』
  是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附兵役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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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
  是指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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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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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兵』
  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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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
  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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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役』 
  附禁役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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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

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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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
  檢附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國軍人員』、『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其他文件:
1.
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
2.
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3.
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
 
辦照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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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本部: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至5樓
護照查詢專線:(02)23432807、23432808
傳真:(02)23432819
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上午:08: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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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辦事處:
地址:台中市民權路216號9樓
電話:(04)22222799
傳真:(04)22222950
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00;週六上午:08:30-12:00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0800-085078、(03)398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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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辦事處:
地址: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
電話:(07)2110605
傳真:(07)2110704
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00;週六上午:08:30-12:00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080-085078、(03)398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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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辦事處:
地址: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
電話:(038)331023
傳真:(038)330970
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00;週六上午:08:30-12:00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080-085078、(03)3982629
 
注意事項
換領新護照,需 延用 舊護照之英文姓名。
護照 在有效期限於國內 遺失,請本人持身份證明文件,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並 申請遺失證明
持照人中文姓名、外文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等項目,不得 申請加簽或修正,請 換領 新護照。
更改中文姓名者,請換領護照,除一般辦理護照所需資料外,
另繳交戶籍謄本正本(近三個月內)1份【戶口名簿不可】。
外文姓名 特殊翻譯 者,需繳交 舊護照 (未繳交者一律以羅馬拼音出的英文名為主) 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延用舊照外文姓名。
別名增加或修正請附護照和足資證明之文件。
申換新護照時,舊護照內僑居身份加簽,如需移簽至新護照內,
需繳交僑居國護照正本或僑委會出具之僑居證明函。
現尚持 有效之入出境證 者,需 繳還 該入出境證。
持外國護照入境者(除在台原無戶籍,經核准設籍外)或申請人未在國內者,均 不得 於國內申請及換領護照。
依國際慣例規定,護照有效期限,應持有滿半年以上效期,始可入境其它國家。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申請換照。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五個工作天。 
護照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換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