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般國民
| 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
| 未成年人
| 注意事項
| 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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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國民 (年滿20歲) |
| 基本文件 |
1.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請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需影印清楚,以便登錄)。
3.照片兩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4.尚有效期之舊照。 |
| 辦理單位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總機
TEL:2343-2888
護照詢問專線 (02) 2343-2807~8
簽證詢問專線 ( 02) 2343-2885,(02) 2343-2895
(12:30~13:30為中午休息時間)
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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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
*護照效期成人為10年,16歲以下為5年,16歲以上未服兵役者為3年。
◎服務時間:08:30-17:00 (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 普通護照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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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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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身分之區分
及應繳證件 |
1. |
基本文件 |
| 2. |
「接近役齡」是指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免附兵役 證件。 |
| 3. |
「役男」是指19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
| 4. |
「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 5. |
「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 |
| 6. |
「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
| 7. |
「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 |
| 8. |
尚有效期之舊照。 |
| 辦理單位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總機 TEL:2343-2888
護照詢問專線 (02) 2343-2807~8
簽證詢問專線 ( 02) 2343-2885,(02) 2343-2895
(12:30~13:30為中午休息時間) 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 |
| 附註 |
1.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2.「國軍人員」(含文、教職,學生及聘僱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3.「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服務時間:08:30-17:00 (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普通護照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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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未滿20歲) |
| 準備資料 |
1.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請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需影印清楚,以便登錄)。
3.照片兩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4.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5.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年滿14歲,應請領國民身分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6.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7.尚有效期之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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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單位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總機
TEL:2343-2888
護照詢問專線 (02) 2343-2807~8
簽證詢問專線 ( 02) 2343-2885,(02) 2343-2895
(12:30~13:30為中午休息時間)
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 |
| 附註 |
*護照效期成人為10年,16歲以下為5年,16歲以上未服兵役者為3年。
◎服務時間:08:30-17:00 (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 普通護照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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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護照注意事項 |
1. |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並繳交3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
2. |
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
3. |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申請換照。 |
4. |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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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
6. |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
7. |
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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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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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 |
1. |
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
2. |
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
3. |
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
| 4. |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
| 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核發護照,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繳附證件如下: |
1. |
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
2. |
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
3. |
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
| 4. |
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
| 5. |
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普通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
| 注意事項: |
1. |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3年為限。 |
2. |
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
3. |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
| 4. |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
| 5. |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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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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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局本部: |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三至五樓
總機:(02) 2343-2888
FAX:(02) 2343-2968
護照詢問專線:(02) 2343-2807~8
簽證詢問專線:(02) 2343-2885,(02) 2343-2895 (12:30~13:30為中午休息時間)
簽證傳真號碼:02) 2343-2883, (02) 2343-2893
服務時間: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緊急聯絡電話: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 (03) 398-2629 (03) 383-4849 (03) 393-2628
服務信箱:post@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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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辦事處: |
地址:台中市黎明路二段五0三號一樓(「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廉明樓
電話:(04)22510799
FAX:(04)22510700
服務時間: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緊急聯絡電話: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 (03) 398-2629 (03) 383-4849 (03) 393-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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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辦事處: |
地址: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
電話:(07)2110605
FAX:(07)2110704
服務時間: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緊急聯絡電話: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 (03) 398-2629 (03) 383-4849 (03) 393-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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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辦事處: |
地址: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
電話:(03) 833-1041
FAX:(03) 833-0970
服務時間: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緊急聯絡電話: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 (03) 398-2629 (03) 383-4849 (03) 393-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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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
地址:桃園郵政第35-99號信箱
電話:(03)398-2629 (一期航廈) (03)398-5805 (二期航廈)
FAX:(03)398-3321 (03)383-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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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絡電話:03)398-2629 (一期航廈) (03)398-5805 (二期航廈) (03) 383-4849 (03) 393-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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